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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研究会学术自律制度
日期:2023-04-10 12:54:55      浏览数: 82      来源: 中国能源研究会       作者: 【字体:

为了加强中国能源研究会会员和研究人员学术研究自律,促进研究人员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维护学术秩序、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依据《民政部关于开展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的通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中国能源研究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学术自律制度原则

第一条 本会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及从事能源领域研究人员,应自觉接受国家和学术界学术道德、行为道德约束和社会监督。

第二条 中国能源研究会是由能源领域专家学者、科技工作者以及热爱能源事业的人士组成的全国性、专业性和非营利性学术单位,是组织本会会员和行业工作研究人员自觉遵守国家关于学术研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的主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学术自律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本会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及行业从事能源研究人员,在能源领域研究活动的学术交流、成果评审、成果发表等活动中遵循道德自律规范和行为自律规范。增强自律意识,坚持诚实守信,承担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

第四条 本会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及行业从事能源研究人员都要遵守本自律制度,接受本制度的自律处置。


第二章 学术自律规范

第五条 学术道德自律规范

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勇于研究创新,创造先进文化,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不断推动能源研究进步。

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坚持严谨的治学态度,坚守学术诚信,修身正己,自我约束。在学术研究工作中,要探求真知,忠于真理,反对投机取巧、弄虚作假,自觉维护学术研究的高尚、纯洁与严肃。

正确对待学术活动中的名利,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民族利益结合起来,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深入调查,潜心研究,努力铸造学术理论精品,反对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等浮躁作风和行为。

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反对剽窃。(剽窃:指将他人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包括全部发表、部分发表,删节发表、修改后发表的行为)。

第六条 学术行为自律规范

本会会员在职工能源研究学术活动中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出版管理条例》《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学术道德以及相关基本学术规范。认真执行国家、地方各级相关部门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中国能源研究会章程》及相关业务活动制度,规范学术研究活动。

本会学术研究活动依法保护单位及个人的知识产权,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在先权利。遵循学术界和出版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原始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对已有的学术研究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全面、客观、公允、准确。不得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的学术成果。

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作出贡献的大小依次署名,或由作者共同约定署名。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第一作者承担主要责任。

在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或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评价的标准,实事求是地表述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不得贬抑或故意忽略他人成果以抬高或吹嘘自己。

在开展课题研究、数据调查和实践考证过程中,坚持严谨细致、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如实记录并报告调查、考证结果和统计资料,不得故意捏造、篡改调查、考证数据或其他资料。

学术论文、论著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力避病句、错别字、标点符号错误、外文拼写错误、笔误或校对错误等。

发表学术成果或作品时,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保密规定,不得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本会研究成果评审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成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聘请有造诣的评审专家成员。确定严格的评审方案和网络、会议评审程序,研制科学的网络和会议评审办法,制定明晰的评分标准。评审专家应正确行使研究成果评审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有申报成果的单位或个人应回避评审工作。成果申报者不得干扰学术评审过程。

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第三章 自律措施

第七条 对于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学术自律制度的学术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监督、投诉和举报。

第八条 本会对于违反本自律制度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经查证后,分别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以下单项或多项自律措施予以处置。(1)自律劝诫;(2)通报批评;(3)取消学会颁发的荣誉称号;(4)取消会员资格;(5)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对于给予自律措施处置的,应形成文字材料,附上违反规范证据资料,经本会秘书长审查同意,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予以处置,处置结果应通知违规单位和违规当事人。

第十条 对于本会作出的自律处置有异议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能源研究会理事会提起申诉,由理事会作出最终自律处理决定。


第四章 自律制度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自律制度由本会秘书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秘书处研究咨询部负责课题研究过程的自律规范指导和研究成果申报、评审、发表、出版的自律监督。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本会实施学术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于违规行为有权向本会的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本会秘书处对检查发现的及社会监督举报违反本自律制度的,应核实情况,按自律措施履行处置程序。


第五章 自律制度的实施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本会秘书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实施中的问题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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