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研究会标准管理办法
日期:2018-10-08 09:32:54      浏览数: 3043      来源: 中国能源研究会       作者: 【字体:

中国能源研究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开展中国能源研究会标准(以下简称“CERS标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CERS标准的制定、修订、实施、监督和日常管理。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均应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CERS标准是由中国能源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坚持公开、透明、协商一致原则,以市场为主导、以政府为引导、以企业为主体,创新驱动,自主制定、自由选择、自愿采用的基本原则。标准制定工作遵循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

第四条 CERS标准对接采用国际标准时可采用双编号。CERS标准主要以中文编撰。根据需要,部分标准以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编写并出版,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条 CERS标准活动面向中国能源研究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直属部门、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二章组织体系

第六条 研究会标准组织体系包括:CERS标准工作领导小组、CERS标准工作委员会、CERS标准执行办公室、CERS标准专业委员会、CERS标准技术工作组等五部分构成。

第七条 CERS标准工作领导小组。由研究会副理事长、CERS标准执行办公室主任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管理办法,指导CERS标准工作;

(二)研究决定CERS标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批准CERS 标准发布。

第八条 CERS标准工作委员会。CERS标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CERS标准工作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订CERS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系列标准管理文件及阶段发展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CERS标准评审的有关规定;

(三)审查年度CERS标准编制立项计划(含补充计划);

(四)统筹CERS标准的技术审定工作,审查CERS标准送审稿;

(五)对CERS标准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六)对CERS标准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七)为完善CERS标准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八)推动CERS标准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之间的相互转化;

第九条 CERS 标准执行办公室。是标准工作管理的执行层,对CERS 标准领导小组和工作委员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系列 CERS 标准管理文件,以及发展规划;

(二)组织对CERS 标准立项申请的形式审查,发布CERS标准编制立项计划;协调异议并协助组织评审及其他日常事务;

(三)协调发布、出版和发行CERS 标准等事宜;

(四)组织参加国家和国际标准活动;

(五)建立CERS 标准档案,并在研究会研究咨询部备案。

(六)承担CERS 标准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CERS标准专业委员会。CERS标准工作委员会下设CERS标准专业委员会,由研究会相关专委会、中心承担。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专业的阶段发展规划、年度标准立项计划;

(二)组织对本专业CERS 标准的技术审查;

(三)开展本专业CERS 标准培训、标准宣贯和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CERS标准技术工作组。CERS标准专业委员会下设CERS标准技术工作组,是CERS标准的编制层。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标准的申请、起草编制工作。

CERS 技术工作组由发起标准编制的单位承担,成员建议名单由发起单位(或个人)根据CERS标准制定实际需求提出,经CERS标准专业委员会审查批准,报CERS标准执行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标准制定

第十二条 CERS标准的制定过程为:申请立项、立项论证、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标准送审、标准报批、标准发布。

第十三条 申请立项。CERS标准专业委员会于每年1月向CERS标准执行办公室提出本专业年度CERS标准立项申请。项目申请包括目的意义、适用范围、现有工作基础、需补充试验和研究的内容、主编人情况、进度计划、经费来源等。(立项申请表请见附件一)在立项过程中,发起单位(或个人)应提出CERS标准技术工作组组成建议。其中起草单位不少于3家,主要起草人不少于5人、不宜多于25人,均应为研究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CERS标准技术工作组成员负责起草CERS标准具体内容。在标准编制过程中,技术工作组名单如有变动,应及时报备CERS标准执行办公室。

CERS标准编制经费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发起单位(或个人)自筹的经费、企事业单位的支持、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给予的补助费用、重点工程和科研项目列支经费等。计划募集的经费额度应能支撑标准编制的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标准审查专家咨询费、专家差旅费、会议费、审稿费、印刷费、出版费等标准编制过程中的全部费用。CERS标准编制完成时限一般为1-2年。特殊情况除外。鼓励将成熟的专利技术根据需要转化为CERS标准。对于拟申请专利的技术,在专利申请受理后方可写入CERS标准。

第十四条 立项论证。CERS 标准执行办公室形式审查通过后,由CERS标准专业委员会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必要性论证,结果报CERS标准工作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立项。正式立项后,向发起单位(或个人)发出标准立项通知。

第十五条 标准起草。依据立项通知,由发起单位(或个人)、CERS标准专业委员共同协商成立CERS标准技术工作组。CERS标准技术工作组调研收资后,确定标准编写大纲,起草标准文本和编写编制说明,进行内部讨论,标准编写形成初稿后,报CERS标准专业委员会进行形式和内容审查,通过后形成征求意见稿。CERS标准文本的编写应参照GB/T1.1的标准编写规则和CERS标准规范结构参考体例(标准编写体例请见附件三)。

(一)主编单位应对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各阶段文稿的质量、内容和进度负全面责任;

(二)工作组应确定 1 人作为标准联络人,负责与办公室及专委会日常联络,及时通报标准编制情况,处理日常事务;

(三)工作组应指定 1-2 人作为技术负责人,全面具体负责 CERS标准的编制、修订工作,编制过程中重大技术问题处理,参与各阶段审查汇报等工作。

(四)标准起草完成时限一般为 1-2 年(从立项日期算起,报批稿提交CERS标准执行办公室日期截止)。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审查,可由项目负责人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限为 6个月。超过时限未能发布的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第十六条 征求意见。CERS标准专业委员会应采取公开征求意见与定向征求意见结合的方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技术专家和其他相关专业委员会的意见。征求意见的对象应能代表标准所涉及的主要技术领域和使用环节。征求意见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征求意见、网络公开征求意见、会议征求意见等。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为30日;审函意见不少于15个;或征求意见会的参会代表不少于15人。CERS标准技术工作组应对征集的意见逐条归纳整理,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形成送审稿初稿,提交CERS标准执行办公室。(包括但不限于通知、纪要、调研报告、研究报告、标准过程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等)。

第十七条 标准送审。CERS标准专业委员会召集业内专家成立标准审查组,审查专家不得少于25人。CERS标准专业委员会应在审查会议召开前7天将标准送审稿初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发至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专家。CERS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审查组会议,进行答辩和投票表决,若投票表决同意者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则送审稿初稿获得通过,形成送审稿;若投票表决同意者小于三分之二,CERS标准技术工作组需进行修订后再次提交审查。

CERS标准执行办公室对CERS标准专委会上报的标准送审稿,根据不同专业,从专家库(不限于专家库)选择专家组成审查组,对送审稿进行审查,审查组专家不少于11人。审查形式包括答辩和投票,若投票表决同意者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则为通过,提交CERS标准工作委员会审查。审查时,由专家组组长汇报审查情况和专家组的审查意见。若投票表决同意者少于三分之二,则退回技术工作组,进一步修订后再次提交审查。

CERS标准工作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专题审查各CERS标准专业委员会上报的标准送审稿,重点关注专业交叉部分的技术内容。审查形式包括答辩和投票,若投票表决同意者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则送审稿获得通过,形成报批稿;若投票表决同意者小于三分之二,技术工作组需进行修订后再次提交审查。

通过投票表决的标准,由CERS标准工作委员会根据标准的技术成熟度和强制性要求,提出以技术标准或以指导性技术文件发布的建议。制定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以下情况: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且不具备制定为行业标准条件的项目。

第十八条 标准报批。由CERS标准工作委员会向CERS标准领导小组汇报评审结果,经CERS标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形成CERS标准,由CERS标准执行办公室履行发布手续。CERS标准工作领导小组可委托研究会理事长行使审批权力。

第十九条 标准发布。经批准后,CERS标准统一以“中国能源研究会标准”编号、发布、出版、发行。CERS 标准在研究会门户网站发布的同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布。涉及机密的技术标准,或尚未获得专利授权专有技术的技术标准不公开发布。CERS标准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技术工作组需将 CERS标准文本和有关编制材料交CERS 标准执行办公室归档。


第四章标准实施与维护

第二十条 CERS标准正式颁布后,相关领域单位和企业生产执行CERS标准时,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CERS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由CERS标准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CERS标准实施后,CERS标准专业委员会应每5年组织一次复审(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复审期限为3年)。复审可采取函审方式或会议方式,一般由参加过该标准编制或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参加。复审后,CERS标准专业委员会应提出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作废的意见,并报CERS标准工作委员会确认。

指导性技术文件复审结论分为转化为CERS标准或废止。指导性技术文件转化为CERS标准,应纳入CERS标准修订流程。 

第二十二条 当CERS标准中的任何内容有过时或者错误信息,或者需要新增内容时,应启动CERS标准的修订,修订标准程序和制定新标准的程序相同。

第二十三条 不再使用或者包含明显过时或错误信息的CERS标准,应由CERS标准工作委员会决议是否予以作废。CERS标准工作委员会会议75%投票同意该标准作废时,CERS标准工作委员会向CERS标准领导小组报告,经CERS标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该标准作废。

第二十四条 如在实施中发现CERS标准存在重大技术问题或可能造成不正当竞争,中国能源研究会可根据情况决定修改或撤销。

第二十五条 CERS标准的宣贯工作由CERS标委会自行组织。

第二十六条 CERS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CERS标准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涉及仲裁或诉讼的重要解释文件应报送标CERS标准执行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涉及仲裁或诉讼的重要解释文件应报送CERS标准执行办公室。


第五章标准编写要求

第二十八条 CERS标准编号法:T/CERS XXXX-YYYY,其中CERS代表研究会标准,T代表团体标准;XXXX代表顺序号,YYYY代表年代号。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九条 团体标准研制费用的筹措应由参与标准制修订的各单位共同完成。

第三十条 团体标准研制费用的管理应由标准牵头单位或牵头单位指定的一家单位负责,经费应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 团体标准研制费用的使用范围包含但不限于资料费、设备费、试验验证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等。

第三十二条 在团体标准批准立项后30个工作日,由标准编制牵头单位或牵头单位指定的一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向中国能源研究会缴纳标准审查的技术服务费。如果标准研制费用由中国能源研究会统一管理,不再单独收取技术服务费。

技术服务费用于团体标准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立项审查、网络公开征求意见、标准审查、标准发布等服务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CERS标准由中国能源研究会负责出版发行,版权依法归中国能源研究会所有。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能源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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