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能源领域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更好地为政府和能源领域相关企业服务,根据国家有关科学技术评价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评价是指中国能源研究会接受政府、能源领域相关企业及有关单位的委托,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被评价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并作出相应评价结论意见的活动。
科技成果的评价可采用鉴定、评审、评议等方式。
第三条 科技成果评价与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成果奖励都是科技服务工作的重要环节。
鼓励主要完成单位将完成评价的科技成果及时推荐科技成果登记和适时推荐科技成果奖励。
第四条 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以鼓励创新、加快人才培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宗旨,以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和对促进能源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意义为评价重点。
第五条 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行为主体包括评价委托方、受托方及被评价方。委托方是指提出评价需求的一方,主要是各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能源研究机构、能源企业等;受托方即中国能源研究会;被评价方是指被评价的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六条 载有评价结论意见的评价报告可视不同评价方式而不同,评价报告格式及有关要求另行制定。
第二章 科技成果评价委托的受理
第七条 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一般应由委托方向中国能源研究会提出委托要求,内容包括:1、评价对象与内容;2、评价目标;3、评价方式;4、评价费用及支付;5、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保密;6、其他必要内容。
第八条 中国能源研究会科技成果评价委托的受理范围:
(一)技术开发项目:在能源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所取得的新成果,包括具有较大科技创新和较大市场实用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型设计等;
(二)新技术集成项目:在采用新技术及其实用化系统集成、技术改造活动中所取得的具有较大经济效益的新成果;
(三)社会公益项目:在能源科学理论研究、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管理、软科学、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节约能源与资源合理利用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所取得的对促进能源科技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新成果;以及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等其他科技成果。
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一般应由被评价方提供下列技术文件资料和相关文档:
(一)项目来源证明;
(二)技术研究报告或工作总结报告
(三)技术经济指标及使用前景效益分析报告;
(四)应用情况证明;
(五)科技成果无知识产权争议的声明;
(六)必要时,提供专业检测、检索机构等专门机构出具的检测、检索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中国能源研究会应在接到评价委托之日起15天内,作出是否同意接受委托的答复。接受委托的,应当根据委托要求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在取得委托方认可后,独立开展评价工作。
第三章 组织评价
第十一条 中国能源研究会根据评价对象与内容及评价目标,从专家库中遴选符合要求的评价专家进行评价活动。
科技成果的评价,一般由7~15名评价专家参加,组成成果评价委员会。评价专家的遴选应符合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十二条 在成果评价工作中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态度,对被评价科技成果进行认真的审查和评价;
(二)组织被评价科技成果的答辩和验证试验;或审核被评价科技成果的验证试验;
(三)对评价结果的正确性负技术责任,在成果评价报告上签字;
(四)对涉及的被评价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承担保密责任;
(五)向中国能源研究会研究咨询部提交成果评价报告,对评价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应在报告中注明。
第十三条 在成果评价工作中专家享有以下权力:
(一)独立对被评价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得到被评价科技成果的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材料)和向被评价方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结果或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要求在评价结论中载入不同意见,也可拒绝在评价结论上签字;
(四)要求排除影响评价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向中国能源研究会科技成果评价办公室提出终止评价的请求。
第十四条 根据受托科技成果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对科技成果评价的评价重点应有所不同:
(一)技术开发项目:应以其关键技术是否有创新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难度和市场竞争力以及对促进能源科技进步的作用意义为评价重点,以其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投入产出比和潜在市场经济价值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参考指标。
(二)新技术集成项目:应以其采用新技术的先进程度、完成相应系统集成的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以及实用化程度为评价重点,以其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取得的经济效益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参考指标。
(三)社会公益项目:应以其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以及对促进能源科技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的贡献为评价重点,以其总体技术水平和取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参考指标。
对其他项目评价的评价重点可参照上述要求另行明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评价结束后,中国能源研究会向委托方出具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依照有关规定,评价工作所需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十七条 参与评价工作的有关各方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保证科学技术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违反有关规定,窃取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在评价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应当中止评价;已经完成评价的,应当予以撤销;并由相应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研究会理事会于2018年3月27日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能源研究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