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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研究会团体标准经费管理规定
日期:2025-08-29 16:13:02      浏览数: 137      来源: 中国能源研究会       作者: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能源研究会团体标准管理,规范团体标准经费使用,确保团体标准相关工作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财行( 2019)447号)及《中国能源研究会标准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能源研究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标”)的制修订相关费用。在执行过程中,本规定应根据中国能源研究会(以下简称 “研究会”)标准化工作的实际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第三条 团标经费是为了保障研究会标准化工作可持续发展,用以支付团标工作必要事务费用而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团标经费筹集不以盈利为目的,按照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进行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团标经费按照专款进行管理,经费支出应符合研究会《财务收支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六条 团标经费由以下方式筹集:

(一)研究会自筹;

(二)团标牵头编制单位或参编单位自筹;

(三)单位和个人赞助;

(四)政府资助等其他来源。

第七条 团标制修订工作依照自愿的原则,综合考虑团标编写的难易程度、邀请专家数量、讨论评审会议次数以及附加标准化咨询服务等,由研究会与团标牵头编制单位协商确认项目经费数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每项团标项目不低于40,000 元的基础经费,团标项目基础收费包含团标项目立项审查、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评审、形式审查、出版、发布、线上宣传等费用;

(二)超出团体标准基础项目服务内容,由团标牵头编制单位与研究会(分支机构)协商确定。

(三)编制费用由团标牵头编制单位负责联合参编单位承担,费用由研究会统一收支。

第八条 团标项目经费需在项目批准立项后,征求意见前支付给研究会。

第九条 团标项目因牵头编制单位或参编单位原因导致项目被终止的,费用不予退回。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十条 团标经费应根据需要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规范使用。

第十一条 团标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团标立项的审查、论证;

(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资料查找、购买、翻译和跟踪采用;

(三)团标的起草、征求意见、试验验证和技术审查;

(四)团标报批的审查、论证;

(五)团标的发布和公告;

(六)团标文本的印制;

(七)团标的宣传、推广和外文版翻译;

(八)团标复审;

(九)团标相关课题研究;

(十)与团标相关的组织、管理及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团标经费的开支项目包括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出版)费、宣传推广费及其他费用。各项开支具体如下:

(一)资料费:制修订团标的论证过程中,需要支出的书刊、资料、复印等费用以及购置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和目录等文本或软件资料等费用;

(二)差旅费:制修订团标过程中,按规定支出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三)会议费:制修订团标过程中,为了进行论证、研讨、协调而召开有关会议,按规定支出的会议场地、设备、住宿等费用;

(四)劳务费:包含团标草案在审议过程中支付给专家的费用及按规定支付给团标审核、翻译等相关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五)印刷(出版)费:指团标在印刷、出版、发行时所发生的费用,如印刷费、运送费、出版费等;

(六)宣传推广费:为推动团标实施进行宣传推广所发生的费用;

(七)其他费用:与团标工作相关,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团标制修订、实施过程中,应综合考虑专家参与团标建设相关工作的难易程度、贡献情况、工作量等因素,支出劳务报酬。

第十四条 团标版权归研究会所有,团标制修订单位和个人,可免费获得团标文本。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能源研究会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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