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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研究会标准管理办法
日期:2025-08-29 16:11:11      浏览数: 103      来源: 中国能源研究会       作者: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开展中国能源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结合研究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能源研究会标准(以下简称“CERS标准”)的制定、修订、实施、监督和日常管理。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均应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CERS标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要求,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代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四条 CERS标准主要包括技术标准(含指导性技术文件)和管理标准两类。

第五条 CERS标准活动面向中国能源研究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直属部门、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六条 研究会鼓励会员单位、分支机构、科研机构等相关单位积极参与标准制定相关活动,对具有良好实践应用价值的标准以及在标准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并实施激励机制。

 第七条 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团体代号、标准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组成。团体代号由中国能源研究会英文名称缩写构成,为大写字母CERS,形式为“T/CERS XXXX-XXXX”。与标准共同发起单位联合发布时,通过标准互认,采用“T/CERS XXXX-XXXX /T/社会团体代号 XXXX-XXXX”双编号的方式发布。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标准,采用双编号的表示方法,示例:T/CERS XXXX-XXXX /ISO XXXX: XXXX。

 第八条 针对一个标准化对象,原则上应编制成一项标准并作为整体发布。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需要编制为分部分标准或系列标准。部分标准编号从阿拉伯数字1开始,并用下脚点与标准顺序号隔开,形式为“T/CERS XXXX.1-XXXX”。

第九条CERS标准主要以中文编撰。根据需要,部分标准以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编写并出版,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十条 研究会标准组织体系包括:CERS标准工作委员会(简称标工委)、CERS标准工作办公室(简称标准办)、CERS专业标准委员会(简称标委会)等三部分构成。

第十一条 标工委是CERS标准的管理和决策层,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CERS标准化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指导、监督CERS标准化工作;

2.统筹CERS标准的审定工作,审定CERS标准的体系表;在专业审核基础上,审定立项计划(含补充计划),审定送审稿形成报批稿;

3.负责优秀CERS标准的推荐、评选工作;

4.决定CERS标准化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处理CERS标准化工作中有关异议。

第十二条 标准办承担CERS标准化管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协助标工委实施有关规定,协助组织CERS标准的审定、报批、发布及异议处理等;

2.协助标委会开展工作,列席参加标委会标准化工作会、标准编写会、专业审查会等活动;

3.协调跨专业标准管理;

4.推动CERS标准的贯彻、实施;

5.组织参加国家和国际标准化活动;

6.CERS标准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标委会由研究会相关分支机构承担,分支机构委员即为标委会委员。标委会主要职责是:

1.确定本专业受理标准范围,制定本专业标准体系表;

2.负责本专业标准的全流程管理及技术审查;

3.开展本专业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工作;

4.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相关培训、标准宣贯和技术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 标准制定(修订)

第十四条CERS标准的制定(修订)过程为: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与发布、复审。标准起草完成时限一般为1-2年(从立项发文日期起算,标准报批材料提交日期截止)。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审查,可由分支机构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限为6个月。超过时限未能发布的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第十五条 提案。

1. CERS标准的制定、修订可由研究会会员根据CERS标准体系表、自身的科研成果及实践经验,随时向标委会或标准办提出申请。

2. 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应提出标准编制组成员组成建议。标委会组织对标准起草单位、起草人的代表性、编制能力等进行审查。审查专家人数不少于11人(至少含1位标准形审专家),须为CERS专家库专家且委员比例不少于50%, 3/4及以上参会专家同意,方为通过。起草单位专家、起草人不能作为专家参与审查。

3.标委会将通过审查的标准项目及相关信息系统申报。

  第十六条 立项。

1.标准办对标准提案进行形式审查。

2.标工委对标准提案进行审核,2/3以上同意,方可立项,由研究会下达立项计划。

第十七条 起草。

1.标准立项后,由项目牵头单位牵头组建编制组,编制单位不少于3家,主要牵头单位参编人员不超过5人,其余不超过2人;以专家身份参编的专家须为研究会会员。

 2. 项目负责人负责标准各阶段文件的撰写、修改,标准项目计划的进度控制,以及与其他参与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由标委会提出的或政府委托的标准提案,标委会组织相关领域单位代表和行业专家组织起草。

 3.标准的编写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同时编写“编制说明”。

4.编制组形成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提交标委会。

第十八条 征求意见。

1. 标准征求意见阶段,标委会须采取定向与公开相结合的方式。定向征求分支机构委员、有关单位、技术专家和其他相关分支机构的意见,征求意见范围应能涵盖标准所涉及的主要技术领域和使用环节,可以采用会议或邮件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须通过研究会官方网站、公众号以及主要起草单位网站发布标准征求意见材料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为1个月。

 2.征求意见材料应包括: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3.标准编制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形成标准送审稿。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标准审查。

1.标准编制组将标准送审材料提交标委会。送审材料包括:标准送审稿(初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相关的验证报告或证明材料以及其它相关附件等。

2. 标委会组织专家对标准送审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专家人数不少于11人(至少包括1名标准形式审查专家),需为CERS专家库专家且委员比例不少于50%, 3/4及以上参会专家同意,方为通过。起草单位专家、起草人不能作为专家参与审查。

3.标准编制组根据意见修改完善后,标委会对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审核后,形成送审稿报送标准办,标准办组织形式审查。

4.标工委会对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处理表等材料进行审核,应有2/3及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5.未通过审查的标准送审稿,需由标工委向标准编制组提出修改意见。标准编制组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

第二十条 批准和发布。

1.编制组根据审查意见,形成标准报批稿,经标委会对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审核,由标委会整理标准报批材料,报标准办。标准报批材料包括:标准报批稿,报批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送审稿审查会议纪要,以及其它相关的验证报告或证明材料等。

2.标准办形式审查,发放标准编号,由研究会批准标准正式发布。

3.标准办或标委会组织对标准进行出版。

4.出版后由标准办在研究会官网及团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第二十一条 复审。

标准发布后,每3-5年由标委会进行复审。标委会将复审建议报标工委确认后,形成复审结论,结论分为标准继续有效、修订、废止。标准的修订、指导性技术文件转化为推荐性标准均按照标准制定流程执行。

第四章  知识产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标准为自愿性标准,研究会会员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标准版权属研究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研究会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第二十三条 研究会与其它的相关组织共同制定、发布标准,版权属发布各方共同所有;各方依据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应各方协商所涉及的责、权、利,各方应在开展活动前达成一致;各方共同承担在制定和使用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标准涉及专利时,按照GB/T 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进行处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标准立项、编制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标准办(bzb@cers.org.cn)提出申诉或投诉;分支机构对于项目组织,经费使用等中发现的问题,向标工委(bgw@cers.org.cn)或监事会(jsh@cers.org.cn)进行申诉和投诉。反映问题时,邮件主题请标明团标申诉(投诉)。

第二十六条 标准起草单位/起草人应保障经费(包括但不限于标准编制过程中产生的专家咨询费、差旅费、会议费、编辑出版费等)能支撑标准编制的全过程,经费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起草单位/起草人自筹的经费、企事业单位的支持、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给予的补助费用、重点工程和科研项目列支经费等。标准编制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能源研究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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