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研究会会士遴选办法
日期:2024-12-05 14:43:18      浏览数: 185      来源: 中国能源研究会       作者: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表彰在能源管理、学术、技术领域有卓越成就且对本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根据《中国能源研究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会士称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能源研究会会士(英文名称为:Fellow of the China Energy Research Society,简称为CERS Fellow)是本会会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会会员的最高学术称号。

第三条 凡符合以下规定的专家,经提名、形式审查、评选、批准、公示环节后,正式当选为中国能源研究会会士。

1.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2.教授、研究员或高级工程师职称(或有相当职称

3.在能源领域做出重大贡献、成绩卓著,为社会创造了重要的价值,并对研究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者。

4.中国能源研究会高级会员;

5.热心行业技术服务,深度参与中国能源研究会相关工作。

第四条 凡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由中国能源研究会邀请并经本人同意后直接成为中国能源研究会荣誉会士。

第五条 会士每年评定一次,第一年度评选会士人数不超过35人,以后每年增选会士不超过15人。

第六条 学会对年满80周岁的会士授予荣誉会士称号。


第二章 会士遴选机构

第七条 中国能源研究会设立会士遴选委员会,负责对会士候选人进行评选。会士遴选委员会成员在研究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和会士中产生,人数15至25人(应为单数)。

第八条 中国能源研究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士批准机构。

第九条 中国能源研究会监事会负责对会士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条 研究会会员信息部负责会士提名、形式审查、评选、批准和监督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会士候选人提名或推荐

第十一条 会士候选人通过提名或推荐两种方式产生。

1.提名:中国能源研究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已当选的会士,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具有提名权。会士候选人提名必须由2名上述人员联合提名产生,每位提名人每年提名不得超过3人。

2.推荐: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分支机构每年可推荐1人。

第十二条 会士候选人提名或推荐,需填写《中国能源研究会会士候选人信息表》和提供相关辅助证明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研究会会员信息部。提交材料要反映会士候选人基本信息、重要科学技术贡献、对社会产生的重要影响、对研究会工作的贡献等。随材料要提交可自动播放的候选人介绍文件(如ppt文件),时间不超过5分钟。

第十三条 会员信息部对《中国能源研究会会士候选人信息表》及相应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四章 会士遴选程序

第十四条 会士遴选委员会每年以会议或函审的形式对会士候选人进行评审,会议或函审应当有遴选委员会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参加,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会议听取候选人情况介绍并审阅候选人材料,进行会议讨论。评审内容主要包括候选人做出的重要科学技术贡献、对社会产生的重要影响、对学会工作的贡献度等。

第十六条 中国能源研究会会士遴选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提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成为中国能源研究会会士。

第十七条 会士名单在中国能源研究会网站和相关出版物上公布。在每年的中国能源研究会年会上为当年新增选的会士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章 规范与监督

第十八条 被提名(推荐)人如提供虚假材料,由会士遴选委员会查实后,撤销其会士候选人资格,停止其申请本会会士资格。

第十九条 被提名(推荐)人或其所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影响遴选工作公正性的活动。

第二十条 参与会士候选人遴选工作的全体专家、工作人员及提名(推荐)人应对被提名(推荐)人材料保密。

第二十一条 会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取消会士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惩处者;

2.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社会道德者;

3.对本会的利益、声誉造成重大损害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第八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办法解释权归研究会秘书处。


附件:中国能源研究会会士遴选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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