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研究会能源创新奖管理办法(2020年11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能源领域学术创新、管理创新与技术创新,促进现代能源创新体系建设,发挥科技奖励在鼓励创新、人才培养和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导向作用,表彰能源领域学术、管理与技术创新的成果,以及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中国能源研究会设立能源创新奖,下设学术创新奖、管理创新奖、技术创新奖和优秀青年能源科技工作者奖四个子奖项。

第二条 中国能源研究会能源创新奖是国家奖励办备案的社会力量设奖奖项,其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

第三条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修订条例、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能源领域实际情况,中国能源研究会制定本办法,用于各奖项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四条 中国能源研究会设立能源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全面负责评奖重大事项决策和评选工作。评审委员会由能源相关领域的院士、知名专家组成,人选由中国能源研究会理事长办公会审议确定,并根据评审工作实际或委员本人申请,予以动态调整。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评奖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二)研究决定评奖工作方案;

(三)审定年度获奖名单;

(四)裁定评奖中重大问题或异议。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奖励办公室,负责评奖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承担日常工作,包括制订评奖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并维护评审专家库等;

(二)制订评奖工作方案,建立并完善评奖专家库、设定奖项名额等;

(三)组织申报,接受推荐;

(四)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根据申报材料类别向相应评审专业组提供评审材料;

(五)对评奖异议,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学术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优秀青年能源科技工作者四个子奖项评审组,负责申报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八条 中国能源研究会能源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九条 学术创新奖、管理创新奖、技术创新奖分别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若申报项目未能达到评奖标准,一等奖可为空缺。优秀青年能源科技工作者奖不设奖励等级,每次评选不超过60名。各类别奖项均为公开征集。具体授奖比例根据当年申报数量和质量确定,一般控制在30%~40%左右。

第十条 奖项申报主体按照《能源学术、管理、技术创新奖评奖办法》、《优秀青年能源科技工作者奖评奖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申报与推荐

第十一条 学术创新奖、管理创新奖、技术创新奖评选实行自行申报和推荐相结合的申报方式。自行申报主体,主要完成单位之一必须为中国能源研究会单位会员,单位或个人推荐申报范围如下:

(一)中国能源研究会分支机构;

(二)中国能源研究会单位会员

(三)国家级能源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省级能源学会、研究会;

(四)具有能源类专业学科的知名大学和全国性的科研机构;

(五)院士署名推荐。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要对推荐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科研规范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并确保符合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 优秀青年能源科技工作者奖仅实行推荐制,不受理本人申请,推荐方式和学术创新奖、管理创新奖、技术创新奖相同。

第十三条 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必须征得所在单位或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同意后方可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或个人,应按照规定的申报途径,于申报截止期前报奖励办公室。截止日期以及申报方式以每年中国能源研究会网站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五章  评审

第十四条 学术创新奖、管理创新奖、技术创新奖评审程序包括形式审查、技术审查、专业组评审和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五条 优秀青年能源科技工作者奖评审程序包括形式审查、专家组评审和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有不少于三分之二成员参加,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申报项目的完成人、候选人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与申报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成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申报项目的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审定出评审结果后,在中国能源研究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条 中国能源研究会能源创新奖接受社会监督,其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自评审结果公示发布之日起,15天内为异议期。有关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需在异议期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意见,过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  拟获奖者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及人事关系所在部门报告并征得同意。若有异议,拟获奖者有义务向中国能源研究会奖励办公室反馈。

第二十二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具体的申诉理由和意见,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及有效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奖励办公室及推荐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与非实质性异议。实质性异议是指对申报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等申报不实的意见、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所提的意见;非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主要完成单位的意见。对项目是否获奖、获奖等级,以及完成人排名次序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异议,并备案。

(一)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形成意见后报评审委员会主任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及时通知双方。

(二)如是推荐单位的推荐项目受到异议,则推荐单位应及时通知被异议方回复异议内容,并进行调查、核实,形成书面意见报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须及时将审核、裁决结果通知双方。

第二十六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应推诿和延误。异议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或完成人、推荐单位、推荐人及候选人所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指定日期内异议项目未有处理结果的,取消奖项,待异议处理完毕后可在下一年度重新参加申报。

第二十七条 奖励办公室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并将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意见通知涉及异议的各方。

评审委员会在异议处理后作出的相关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七章  授奖

第二十八条 公示结束后,在未收到获奖人或授奖人单位或授奖人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异议后,中国能源研究会负责发布评奖结果通报。

第二十九条 中国能源研究会在当年年会上对获奖项目和获奖人进行颁奖。

第三十条 颁奖后,于当年年底完成《中国能源研究会能源创新奖获奖项目成果汇编》的编辑工作,并在研究会网站及有关刊物上刊登获奖名单及主要人物事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评选工作应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恪守诚信。对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的,将按程序撤销其奖项,并公开通报。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一定期限内申报、推荐中国能源研究会能源创新奖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中国能源研究会负责组织并审定《中国能源研究会能源创新奖管理办法》的修订及发布。

第三十三条 中国能源研究会负责组织并审定《能源学术、管理、技术创新奖评奖办法》和《优秀青年能源科技工作者奖评奖办法》,并作为本办法的有机整体和补充。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发布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能源研究会负责解释。


 

一、能源学术、管理、技术创新奖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能源领域学术、管理与技术创新的成果及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中国能源研究会设立能源学术创新奖、管理创新奖和技术创新奖。

第二条 本奖项由中国能源研究会能源创新奖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是中国能源研究会能源创新奖下设奖项。中国能源研究会能源创新奖奖励办公室受评审委员会委托承担本奖项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项申报与授奖条件

第三条 奖项申报范围与内容

(一)奖项申报范围

学术创新奖:能源领域学科内及学科际基础理论与应用理论创新、软科学创新、科技信息创新、科研方法创新、计量方法创新等。

管理创新奖:能源管理体系创新、能源管理体制、机制创新、能效管理创新、合同能源管理创新、能源供给与消费管理模式创新、能源管理信息系统、能源商业模式创新、能源互联网+等创新,以及其它涉及能源管理方面的创新。

技术创新奖:电力、煤炭、油气、核电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在勘探开采、生产运输、清洁高效利用等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的技术创新,重大装备研发、制造与推广应用等方面的创新,新材料在研发、生产与推广应用等方面的创新,以及低碳高效、节能环保等方面的技术创新等。

(二)奖项申报内容

1.能源领域学科内及学科际基础理论与应用理论创新;

2.能源软科学创新、科技信息创新、科研方法创新、计量方法创新;

3.能源管理体系、体制、机制创新;

4.能效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能源智能管理创新;

5.能源供给与消费管理模式、商业模式创新;

6.能源互联网管理创新;

7.其它涉及能源管理方面的创新;

8.煤炭和石油勘探、开采、生产、加工利用创新技术;

9.火电厂高效、环保、净排放创新技术;

10.煤炭清洁、高效、分级利用创新技术;

11.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创新技术;

12.氢能、燃料电池开发利用和先进储能创新技术;

13.能源生产过程、工艺创新技术;

14.能源运输、转换和电力传输创新技术;

15.能源重大装备、设备创新技术;

16.节能环保、能效提升创新技术;

17.其它与能源生产开发、消费使用有关的创新技术。

第四条 奖项申报条件

(一)申报管理和技术创新的项目应属于国内首创或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具有明显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经过实际运用和鉴定,并且可以复制和推广。

(二)申报管理和技术创新的项目应当是近两年之内完成的项目,并经过至少一年的规模应用,并取得较好地经济与社会效益。

(三)申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应申报、推荐:

1.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

2.对项目完成单位或完成人有争议的;

3.项目成果未经鉴定或验收的;

4.已获得国家级及全国性社会团体奖励的。

第五条 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参加中国能源研究会能源创新奖不同类别奖项的评审。

第六条 已申报、被推荐或曾获得中国能源研究会能源创新奖的项目,如果在后续的研究开发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可按照规定程序修改原申报材料后再次申报;但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获奖的,须间隔一年后才可以再次申报。已申报参加本年度中国能源研究会能源创新奖评审的项目,如果申报单位申请退出评审,此项目不能申报下一年度的中国能源研究会能源创新奖评审。


第三章  申报主体

第七条 主要完成单位

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项目研究、投产、推广应用过程中给予技术、经费、人员等支持,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单位。主要完成单位应依据贡献大小排序。

获奖项目主要完成单位的名额限制:一等奖不多于10个,二等奖不多于7个,三等奖不多于5个。

第八条 主要完成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一)提出和确定管理体制或体系的总体方案设计;

(二)在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三)在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和重要贡献;

(四)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对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的名额限制:

一等奖不多于15人,二等奖不多于10人,三等奖不多于7人。主要完成人应依据贡献大小排序。

如果在项目完成中仅从事协调和组织工作,或是只从事辅助服务工作的,不能作为该项目的完成人。

对于排名前 3 位的主要完成人,其投入该项技术研究的工作量应不少于本人同期工作量的50%以上。

第九条 同一项目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按照对本项目的贡献大小排序,原则上应与项目技术资料或技术评价证明(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评审证书、项目验收报告等)所记载的排序一致。如有变动应说明原因,并出具相应情况的证明材料。主要完成单位或完成人超出相应奖励等级名额限制的,评审委员会可按照从后向前的顺序予以调整删减并无须通知申报单位。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设立学术、管理、技术创新奖子奖项评审组,其中学术、管理、技术创新评审组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分设电力、煤炭、油气、核电、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等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申报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每个专业评审组原则上由5-11人组成,专家由中国能源研究会评奖专家库中抽选产生。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一)形式审查。申报截止期后,奖励办公室完成申报项目的汇总和分类,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将不属于能源学术、管理与技术领域的申报项目筛除。如需补报材料,应及时通知申报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不补报或经补报仍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提交初审。

(二)技术审查。经形式审查后,奖励办公室将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按专业分类,提交技术审查小组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小组将质量较差、水平较低的申报项目筛除,形成技术审查意见书。

(三)专业组评审。技术审查小组将筛选后的申报项目提交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根据当年的实际申报情况进行设置,采取现场会审制度进行评审,主要包括专家独立打分、组内集中讨论、专家投票与填写评审意见等四个环节,最终评审出推荐授奖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

(四)评审委员会审定。评审委员会采用会议方式组织综合评审,会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评审出拟授奖项目。对推荐一等奖拟授奖项目进行充分审议和记名投票表决,推荐一等奖拟授奖项目主要完成人应到场答辩,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即为通过。根据审议和投票情况确定最终一等奖拟授奖项目。一等奖落选项目直接进入二等奖拟授奖项目名单。对二、三等奖拟授奖项目的审核,主要包括委员审阅拟推荐授奖项目材料,各专业组长逐项介绍拟推荐授奖项目推荐理由,委员充分审议,并投票表决。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为通过。根据审议和投票情况确定最终二等奖、三等奖拟授奖项目名单。

第十二条 评审表决规则

评审表决规则如下:投票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一等奖的评审或评定应当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到会成员同意,即为通过;二等奖、三等奖的评审或评定应当有超过半数到会成员同意,即为通过。

第十三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成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申报项目的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二、优秀青年能源科技工作者奖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激发广大青年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表彰在能源领域科学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学术研究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青年能源科技工作者,中国能源研究会决定设立优秀青年能源科技工作者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奖项由中国能源研究会能源创新奖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是中国能源研究会能源创新奖下设奖项。中国能源研究会能源创新奖奖励办公室受评审委员会委托承担本奖项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与标准

第三条 本奖项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60名,覆盖电力、煤炭、油气、核电、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等能源领域,对象为能源科学技术研究、科技管理和科技普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青年能源科技工作者。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确定专业领域间的具体名额数量。

第四条 优秀青年能源科技工作者候选人应为中国能源研究会个人会员,具有良好科学精神,恪守科学道德,并应于5年内在以下任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一)在能源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程设计、重大装备和工程攻关等工作中取得重要的、创新性的成就和做出突出贡献;

(二)在能源领域科技服务、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在能源领域理论研究和学术研究方面有重要突破和建树;

(四)在能源领域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社会影响。

第五条 优秀青年能源科技工作者候选人应为中国国籍,男性候选人不超过40周岁,女性候选人不超过45周岁。

第六条 同一候选人连续两年内不得重复申报。往届获奖者不重复授奖。


第三章  推荐

第七条 本奖项实行推荐制,不受理本人申请。

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包括:

(一)中国能源研究会各分支机构

(二)中国能源研究会会员单位

(三)全国性能源行业学会、协会,省级能源学会、研究会;

(四)具有能源类专业的知名大学和全国性科研机构;

(五)院士可直接署名推荐。

第八条 本奖项的候选人推荐采取限额推荐。具体推荐名额以每年发布的“优秀青年能源科技工作者奖推荐通知”为准。科技工作者特别集中的推荐渠道,可向中国能源研究会能源创新奖奖励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奖励办公室研究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推荐名额。

第九条 推荐流程为推荐单位/推荐人完成推荐材料、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材料、根据形式审查结果,对推荐材料进行修改和完善。推荐单位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签署同意推荐的意见。

第十条 候选人须由推荐单位或推荐人以书面形式向奖励办公室提交《优秀青年能源科技工作者推荐书》。候选人须由所在单位签署同意推荐的意见。


第四章  评选

第十一条 评选程序

(一)形式审查。奖励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提交初审。

(二)专家组评审。

1. 设立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对电力、煤炭、油气、核电、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领域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专家组由5-11人组成,专家由中国能源研究会评奖专家库中抽选产生。

2.专家组评审采取现场会议方式进行,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主要包括审阅候选人材料、集中讨论、专家记名差额投票等三个环节,按照得票票数高低进行排序筛选。最终评选出的拟推荐获奖者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评审委员会评审。

1.中国能源研究会能源创新奖评审委员会组织对通过专家组评审提交拟推荐获奖者名单进行评审。

评审采取现场会议方式进行,会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主要包括审阅拟推荐获奖者材料,专家组组长介绍拟推荐获奖者推荐理由,评审委员会专家无记名投票。参会评审委员按照评奖人数限额,以无记名方式对候选人进行投票,按获票多少排序,且得票数需超过到场委员人数二分之一,评审出不超过60名拟获奖者。

2. 评审中,要考虑到拟获奖者的专业覆盖面。同等水平下,拟获奖者应优先考虑生产一线、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等因素。

第十二条 评选标准

(一)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处级及以上人选比例不超过20%。在事业单位担任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坚持在科研(教学)一线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以按科研人员对待。

(二) 候选人的工作成果应以在国内做出的成果为主,候选人应为主要成果完成人或主要贡献者。

(三) 候选人推荐材料是评选的主要依据,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公开发表的主要论文及专著、技术鉴定证书及知识产权证明材料、技术应用证明材料、获得表彰奖励证明材料等,非学术性报纸刊物的有关报道不作为证明材料。

(四)推荐材料填报不实的,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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